(2013)杭江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与绍兴古洛奇寝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绍兴古洛奇寝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93号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喜。委托代理人俞瑛、桑晓伟。被告绍兴古洛奇寝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古洛奇寝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