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9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小妹与吴佩锺、陈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妹,吴佩锺,陈颖,吴万年,欧子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928-2号原告林小妹,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邬福萍、张彬冰,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佩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颖,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万年,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子琛,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妹与被告吴佩锺、陈颖、吴万年,第三人欧子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吴佩锺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讼争的《借据》及《承诺书》系受胁迫出具的,吴佩锺、吴万年已另案起诉林小妹,请求撤销本案讼争的《借据》及《承诺书》,案号为(2013)思民初字第3990号。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要影响。本院认为,《借据》与《承诺书》均是本案的重要证据,该两份文件的效力有待于(2013)思民初字第399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确认,故本案需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述案件尚未审结,故被告吴佩锺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邱 瑛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苏兴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