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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莫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299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