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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庆路与胡方林、胡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路,胡方林,胡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杨庆路,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林,男,194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胡双美,女,31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警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路诉被告胡方林、胡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侯 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