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庆路与胡方林、胡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路,胡方林,胡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杨庆路,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林,男,194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胡双美,女,31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警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路诉被告胡方林、胡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侯 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润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