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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尹金华与袁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华,袁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400号原告尹金华,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袁琼,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金华诉被告袁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袁琼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琼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