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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治安与张怀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安,张怀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李治安,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江(系原告之子),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怀成,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谷振友(系被告内弟),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治安与被告张怀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治安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相邻。原告于1998年承包了1.42亩土地(长105米,宽9米,南邻被告张怀成,北为坎)。2010年5月原告发现其承包地被被告侵占1.5米(合0.12亩)。原告找到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不予返还。原告找到村委会要求被告一起去测量定界,被告不去。2010年5月15日村委会与原告按分地底账测量后定好界石,但被告以不在现场为由不认可已定界石。2010年5月24日原被告与村委会三方同去丈量,测量结果显示原告西端少1.5米,被告多占1.5米,被告侵占原告0.12亩土地,但被告拒不把侵占土地归还原告,并且毁掉青苗,其理由是多出的土地是当时从村委会分得的。自2010年6月3日到2012年6月12日期间原告一直找村委会帮助解决,但未果。2012年6月原告的0.12亩青苗被被告毁掉,原告找到治保主任石锁柱对被告予以教育,且在刘家营乡公安派出所报案。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原告到乡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乡领导曾找到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能解决。在乡政府的支持下原告在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月22日请丰润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后刘家营村委会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到现场实际测量并确定双方边界。因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1.5米土地(合0.12亩)予以裁决,未明确支持原告的诉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侵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安提交的村委会的分地底账中,原被告承包地的地界无明确记载,且原被告未能对各自承包地地界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确认原被告承包地的界限,双方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治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贾 勉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