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河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河,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王海河,系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板厂业主。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河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1元,由原告王海河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娟审 判 员 李博亮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