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钟某犯强奸、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333号罪犯钟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7)田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某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减刑1年2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 琳审 判 员 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