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刘琴与彭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4号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彭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