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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周圣军与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军,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周圣军,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査俊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妞,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负责人袁维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龙丽蓉,贵阳市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军与被告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为袁维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的规定,本案应以贵阳小河堂钦家具厂经营者袁维勇作为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周圣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芝烜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