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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群利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群利;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尹群利。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军育,男,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利。委托代理人曹铁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因盖王家庄小学于1998年4月16日向原告尹群利借款5000元整,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千分之十八,限期六个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询,原、被告均同意本案调解,且被告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尹群利本金5000元及利息16020元,共计21020元整(从1998年10月至2013年8月止);二、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尹群利自愿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