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绪乾与徐子营、宋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乾,徐子营,宋成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张绪乾,居民。被告徐子营,居民。被告宋成厚,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绪乾与被告徐子营、宋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绪乾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乾撤回对被告徐子营、宋成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