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绪乾与徐子营、宋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乾,徐子营,宋成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张绪乾,居民。被告徐子营,居民。被告宋成厚,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绪乾与被告徐子营、宋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绪乾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乾撤回对被告徐子营、宋成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