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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范与被告刘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范,刘贯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刘德范,男,汉族,农民,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峰滨,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贯义,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范与被告刘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范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