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范与被告刘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范,刘贯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刘德范,男,汉族,农民,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峰滨,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贯义,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范与被告刘贯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范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