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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亚红、潘玉所申请执行金丽亚、靳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红、潘玉所,金丽亚、靳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红、潘玉所。被执行人金丽亚、靳保国。本院在执行张亚红、潘玉所申请执行金丽亚、靳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