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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36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