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黎泽文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横沥镇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泽文,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横沥镇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29号原告黎泽文,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曾韵莹,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金隆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巨洪,职务局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横沥镇派出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路111号。负责人罗建军,所长。原告黎泽文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横沥镇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泽文以其与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横沥镇派出所已就本案争议问题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泽文负担。审 判 长 徐广钧代理审判员 廖 展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