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秀财与朱容扶、赵成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财,朱容扶,赵成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徐秀财,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生。被告朱容扶,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被告赵成武,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财与被告朱容扶、赵成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财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徐秀财负担。审判员 武文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