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谢苇与杨多文、宁夏上陵机械化制砖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多文,谢苇,宁夏上陵机械化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多文,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庆荣,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苇,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秉仁,系谢苇姐夫。原审被告宁夏上陵机械化制砖有限公司。注册号:6403822200426。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公路十九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史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多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元,退还上诉人杨多文。审判长 李 建 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XX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