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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东、王庆柱与被告刘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柱,王庆东,刘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王庆柱,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庆东,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秋峰,男,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久顺,男,唐山市开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书文,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庆东、王庆柱与被告刘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江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东及王庆东、王庆柱的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杨久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书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柱、王庆东诉称,二原告与王久付系父子关系。2012年4月,被告刘书文先后向王久付借款23000元,2012年11月24日王久付因病去世,去世前曾告知二原告,被告刘书文尚欠其23000元未还。2012年11月29日,二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认借王久付1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2012年12月底前还清。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二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刘书文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原告王庆柱、王庆东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陡河村民委员会书证一份,证明王庆柱、王庆东与王久付系父子关系。王久付之妻魏莲云于2004年3月底病故。王久付于2012年11月24日病故。2、被告刘书文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久付现金壹万陆仟元16000元。因王久付有病,是他俩个儿子王庆东王庆柱来找到我打此借条,有司机王立国做证。此钱在12月底前还清。在还钱时必须有王久付在场。欠款钱人刘书文。2012年11月29日。”被告刘书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刘书文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刘书文承认欠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庆柱、王庆东与王久付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24日王久付去世。王久付去世前被告刘书文欠其借款16000元。2013年11月29日,二原告找到被告刘书文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为二原告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久付现金壹万陆仟元16000元。因王久付有病,是他俩个儿子王庆东王庆柱来找到我打此借条。有司机王立国做证,此钱在12月底前还清。被告刘书文逾期未偿还所欠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刘书文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书文向王久付借款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刘书文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王久付已去世,原告王庆柱、王庆东作为王久付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刘书文偿还借款16000元。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自愿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亦应受到批评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书文偿还原告王庆柱、王庆东借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王庆柱、王庆东负担57元,被告刘书文负担131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王庆柱、王庆东预交,执行时由被告刘书文给付原告王庆柱、王庆东人民币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