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6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某某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案件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