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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赔付张某某215205.12元,执行费312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已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