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安某与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峰,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纪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3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7775.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17775.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