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帆与崔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崔迎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帆,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迎喜,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环,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帆、被告崔迎喜及委托代理人杨志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被告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我借款262000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我一直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这钱是赌资,而且是团伙诈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62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主张此款系赌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迎喜给付原告杨帆借款260000及利息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崔迎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