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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刘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明,刘润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721号原告杨文明,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润东,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与被告刘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明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杨文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家骥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