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刘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明,刘润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721号原告杨文明,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润东,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与被告刘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明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杨文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家骥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