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溪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范顺财申请执行刘莉、谢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顺才,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溪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范顺才,男。被执行人刘莉,女。关于范顺才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顺才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查封了刘莉所有的位于南溪区南溪镇凤翔街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莉所有的位于南溪区南溪镇凤翔街住房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刘莉保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雄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