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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XX、刘祥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XX,刘祥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蓓蕾。委托代理人:谭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祥平。再审申请人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X、刘祥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