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横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水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横保字第9号申请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娜,系该社职工。被申请人:张水飞,农民。申请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水飞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水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水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本次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