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军峰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