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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白洪星与杨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星,杨志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63号原告:白洪星。被告:杨志社,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星与被告杨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洪星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白洪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昌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