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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第二印刷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红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寇海岭。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第二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许经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印刷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印刷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237.5元及利息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印刷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237.5元及利息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