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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细平与谢志爱、珠海市志航软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细平,谢志爱,珠海市志航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2号原告:徐细平,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谢志爱,女,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珠海市志航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志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细平诉被告谢志爱、珠海市志航软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徐细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爱、珠海市志航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细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林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