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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屈稳心、简喜茹诉被告贺小飞、张红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稳心,简喜茹,张红莉,贺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屈稳心,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组**号,系受害人屈晶之父。原告简喜茹,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组**号,系受害人屈晶之母。被告张红莉,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封村*组,系被告贺小飞之母。被告贺小飞,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封村*组。屈稳心,简喜茹诉贺小飞,张红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全收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贺小飞赔偿原告屈稳心、简喜茹之受害人屈晶各项费用共计25404.75元。如果(原告屈稳心,简喜茹或者被告贺小飞,张红莉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426元,由被告贺小飞、张红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罗培玉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