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19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伟与沈京杭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沈京杭,沈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1962-1号原告沈伟,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济南市水利工程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嘉琳,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京杭,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沈明,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与被告沈京杭、沈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