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张念群与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群,徐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2934号原告:张念群,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龙,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原告张念群与被告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念群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念群诉称: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3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经送达,被告徐玉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念群现金13万元。我自己用3万元,2012年5月19日至29日之间拿的王洪业借3万元郑伟借7万元徐玉龙2013年7月11日。在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33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调查被告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6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念群借款本金1267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念群负担74元,由被告徐玉龙负担2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惠丰华人民陪审员 胡明霞人民陪审员 秦泗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成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