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苏周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28号申请人苏周军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周军于2013年6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赔偿申请人苏周军638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7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