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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赫益峰与尹冬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赫益峰,尹冬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益峰,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冬情,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赫益峰因与被上诉人尹冬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赫益峰于2013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赫益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赫益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上诉人赫益峰已预交),减半收取139.50元,由上诉人赫益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马延萍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