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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与胡礼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胡礼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17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负责人:李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礼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孙忠良,系胡礼奎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与被告胡礼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本院调解,其已与被告胡礼奎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