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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与温州杰森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温州杰森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加油站后面。法定代表人林道金,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林启练、蔡伟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州杰森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沙岙村。法定代表人杨卯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凌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与被告温州杰森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美日玻璃卫浴加工场负担。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