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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5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开发路159号门口,以掰开车前盖、接线点火方式,窃取被害人宋某的一辆立豪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5元。2、201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新村1幢6号门口,以掰开车前盖、接线点火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7元。3、2013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环城旅馆302号房间里,乘同伴睡觉时,窃取同伴的一只白色仿苹果手机。经查,该手机系被害人严某于2013年6月11日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星期五网吧内被盗的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现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严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王某的陈述,地点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被盗赃物图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部分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郭某共同退赔人民币1792元,其中返还被害人宋中伟465元,王光国1327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