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刘宝兴与韩广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兴,韩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兴。被执行人韩广云,成年。刘宝兴诉韩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广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广云名下的银行存款92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