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伍与西平县芦庙乡韩庄村委大刘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伍,西平县芦庙乡韩庄村委大刘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焦伍,又名焦贯平,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芦庙乡韩庄村委大刘庄。代表人孙付云,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伍与被告西平县芦庙乡韩庄村大刘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伍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张建设现已不是村民组长,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伍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