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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武晓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武晓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武某某,女,2010年10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付艳瑜,女,系武某某母亲。被告武晓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系武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晓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某某法定代理人付艳瑜、被告武晓龙各负担450元。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偷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