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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学伟与广饶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伟,广饶县公安局,刘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行初字第58号原告刘学伟。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局局长。第三人刘新良。原告刘学伟因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伟以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伟负担。审 判 长  张玉英审 判 员  李增平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