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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程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程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刘金松。被告:程锡红。原告刘金松诉被告程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金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原告刘金松撤回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行健人民陪审员  许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