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程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程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刘金松。被告:程锡红。原告刘金松诉被告程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金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原告刘金松撤回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行健人民陪审员 许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