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法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家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峰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法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姚德成,43岁,男,汉族,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世宏,男,张家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武峰,男,回族,生于1985年2月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峰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执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执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国土资源局的撤执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恩龙审 判 员 杨秀芳代理审判员 李慕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亚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