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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梁华友与张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友,张加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梁华友,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二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加明,男,1961年3月10日,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友诉被告张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