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梁华友与张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友,张加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梁华友,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二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加明,男,1961年3月10日,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友诉被告张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