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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坚敏与麻先飚、黄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坚敏,麻先飚,黄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坚敏。被执行人麻先飚。被执行人黄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麻先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