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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天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斐为“成都市新都区泰兴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叉车工,在工作期间产生私自变卖公司啤酒牟利的犯意,并伙同公司员工欧某、吴某某、杨光某、黄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杨文某、王某和啤酒销售商货车驾驶员赖某某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2013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斐与欧某共谋变卖公司啤酒牟利;两人商定后,欧某取得车间班长吴某某、杨光某的同意,指使叉车工王某联系买家,并告知王某要变卖的啤酒放在5号生产线码垛机旁,后王某驾驶叉车将放在该处320件雪花特纯啤酒(价值10880元)放上赖某某驾驶川A929**货车,由赖某某拉出厂区卖得9000余元。事后,被告人罗斐分得赃款700余元。2012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罗斐和欧某再次共谋变卖公司啤酒牟利,欧某取得车间班长黄某同意后告知罗斐,罗斐授意叉车工杨文某卖酒。杨文某将4号生产线码垛机旁的290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价值13050元)以1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川A560**货车司机。事后,被告人罗斐分得赃款750元。2012年6月27日,雪花公司发现啤酒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欧某、吴某某、杨文某、黄某、杨光某、赖某某、王某七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8月7日23时许,潜逃的被告人罗斐在成都市郫县红光镇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苑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