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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赵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江,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具体信息不详)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白鹿花园附近,用榔头将白某某停放在白鹿花园西北角的一辆白色越野汽车车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一个棕色单肩包,包内装有现金2万元、三星手机一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物品。二人得手后驾车逃离。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失主,经鉴定:手机价值5760元,该车玻璃修理费1619元。(二)、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车窜至三原县东环路电影公司附近一工地门前,将韩某放在路东边一辆军绿色尼桑越野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男士挎包。该车玻璃修复价格为460元。(三)、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四路邮政局门前,发现乔某停放在普洱茶楼门前的白色奥迪车内有一黑色电脑包,准备用榔头砸车玻璃实施盗窃时被普洱茶楼的老板张某当场抓住。经鉴定:该电脑价值750元。(四)、2012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江驾驶卡无牌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三路南段,将李某停放在路东边一辆别克轿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部苹果牌4S手机和90元左右后驾车逃离。经鉴定:手机价值3492元,现已追回退失主,该车修理费380元。(五)、2012年9月9日,被告人赵江驾驶无牌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三路,尾随付某某开的尼桑轿车行至马额镇文龙村口,趁车主离开之际,将该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挎包,包内装有现金一万元及部分票据。案发后,追回现金8430元退失主,经鉴定:该车玻璃修理费为2500元。(六)、2012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豪城小区南门,将惠某某停放在路南的黑色本田越野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棕色帆布挎包后逃离。(七)、2012年8月底,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现代轿车窜至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一条南北路上,将董某某停放在路东的银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的中门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部中兴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现已追回退失主,玻璃修复价值为60元。(八)、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现代轿车窜至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将吴某甲停放在新区管委会门前的福特轿车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3000元,黑色诺基亚N81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现已追回退失主,该车玻璃修复价格为910元。(九)、2012年8月7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现代轿车窜至铜川市新区锦阳路坡地游泳池停车场内,将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现代瑞纳牌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400元和一部手机,后又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B257**小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一背包,内有现金700元及手机一部。二人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现代瑞纳轿车玻璃修复价值为300元。(十)、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无牌现代轿车窜至西安经济开发区渭城新城汉德车桥厂门口,将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锋范小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200元、一部银粉色长虹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赵江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具体信息不详)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白鹿花园附近,用榔头将白某某停放在白鹿花园西北角的一辆白色越野汽车车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一个棕色单肩包,包内装有现金2万元、三星手机一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物品。二人得手后驾车逃离。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失主,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760元,该车玻璃修理费人民币1619元。2、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车窜至三原县东环路电影公司附近一工地门前,将韩某放在路东边的一辆军绿色尼桑越野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男士挎包。该车玻璃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60元。3、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四路邮政局门前,发现乔某停放在普洱茶楼门前的白色奥迪车内有一黑色电脑包,准备用榔头砸车玻璃实施盗窃时被普洱茶楼的老板张某当场抓住。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2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三路南段,将李某停放在路东边的一辆别克轿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部苹果牌4S手机和现金90元左右后驾车逃离。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492元,现已追回退失主,该车修理费人民币380元。5、2012年9月9日,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东三路,尾随付某某开的尼桑轿车行至三原县马额镇文龙村口,趁车主离开之际,将该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挎包,包内装有现金10000元及部分票据。案发后,追回现金人民币8430元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玻璃修理费为人民币2500元。6、2012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赵江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轿车窜至三原县豪城小区南门,将惠某某停放在路南的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个棕色帆布挎包后逃离。7、2012年8月底,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现代轿车窜至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一条南北路上,将董某某停放在路东的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的中门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部中兴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现已追回退失主,该车玻璃修复价值为人民币60元。8、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现代轿车窜至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将吴某甲停放在新区管委会门前的一辆福特轿车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黑色诺基亚N81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现已追回退失主,该车玻璃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10元。9、2012年8月7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现代轿车窜至铜川市新区锦阳路坡地游泳池停车场内,将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现代瑞纳牌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和一部手机,后又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B257**小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一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及手机一部。二人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现代瑞纳轿车玻璃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00元。10、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江伙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现代轿车窜至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渭城新城汉德车桥厂门口,将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锋范小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一部银粉色长虹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失主。以上被告人赵江参与盗窃十次,盗窃价值人民币45192元,其中未遂一次,价值人民币750元。另查明,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赵江因打架被咸阳市劳教委员会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第一宗,1、报案材料、失主白某某陈述,2012年8月29日下午2-3点其车放于三原县白鹿花园西北角,车玻璃被砸,丢失人民币2万余元、三星上翻黑色手机一部、以及土地使用证、银行卡、欠条等物品。2、被告人赵江供述,8月底的一天,他同吴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别克车在三原县白鹿花园附近用榔头将一辆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男式单肩包,包内有现金2万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几张纸。后将包扔在面粉厂丁字口右边一棵树下,自己分得7、8千元和手机。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对三原县裕龙酒店门前砸车地点进行辨认。4、鉴定意见,经鉴定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760元。5、扣押清单及领条,公安机关从赵江处扣押三星手机一部,并退还张志校(代领)。第二宗,1、报案材料、被害人韩某陈述,2012年8月30日早上,在东环路中断电影公司建筑工地门前,他的尼桑越野车玻璃被砸,挎包被盗,丢失优盘、读卡器、储存卡本子等。2、被告人赵江供述,8月底的一天,他驾驶一辆别克车在电影公司附近用榔头砸烂一辆尼桑越野车玻璃,盗得一个男士挎包,包内有U盘、读卡器、存储卡等。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对砸车地点三原县电影公司附近进行辨认并拍照。4、收款收据,证明该车玻璃维修价格为人民币460元。5、情况说明,因被盗U盘、存储卡等失主不能提供原始票据,故不能鉴定。第三宗,1、被害人乔某陈述,2012年9月8日下午1点左右,她开车到了普洱茶楼,车放在茶楼偏南一点位置,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茶楼老板张某对她说有人要砸车玻璃,她看见车后排放着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她就赶紧过去把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从车上取了下来。2、证人张某证言,那天下午4点左右,一个小伙在一辆小轿车跟前不停地来回转,左手拿电话,右手拉了一下车的门把,然后用手挡在眼睛上方贴在车玻璃上往车里面看了一会,后又转到这辆车后面,一会,那个小伙又迅速过来四处张望,打着电话,快到车右后排位置时,右手就开始往裤子口袋摸,他就迅速从茶楼的后门跑出去,他就把那小伙抓住问他在干什么,他就在小伙口袋里摸,摸出了一把钉锤,屁股后面的口袋有一副白手套,他问那小伙拿钉锤干什么,那小伙说刚买的,他一看玻璃没有被砸烂,他就让那个小伙走了。3、被告人赵江供述,那天中午一点左右,他开车转到东四路普洱茶楼门前,看见路沿上停放着一辆白色奥迪车,看见车的后排座上有个电脑包,就在他准备砸时从邮局大门口跑出个小伙子,他没有砸成,钉锤让那个小伙子拿走了。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作案现场并拍照。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对2012年9月8日在三原县东四路普洱茶楼门前砸车玻璃的男子进行辨认,此人便是赵江。6、鉴定意见,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第四宗,1、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9月9日早上9点40分左右,她将车停放在三原县东三路黄河加油站对面,10点多发现车窗被人砸烂,丢失现金90余元、苹果4S手机一部。2、被告人赵江供述,2012年9月上旬的一天,他驾驶一辆别克车在三原县东三路砸烂一辆尼桑车玻璃,盗走一个女士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90多块钱。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作案现场并拍照。4、鉴定意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492元。5、扣押清单及领条,公安机关扣押苹果4S手机一部,2012年11月16日李某将苹果4S手机领回。第五宗,1、报案材料、失主付某某陈述,2012年9月9日其车停放在马额镇文龙村北口公路边,车玻璃被砸,包内一万元现金、账本、卷尺被盗。2、被告人赵江供述,他在东三路十字看见一个人背着包上了一辆车,便尾随其后,到了三原县马额镇一村口,村口有一家做铝合金门窗的,见车上人下来后,便用钉锤将玻璃敲烂,将包拿出来,拿走了包里的1万元。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予以勘查并拍照;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作案现场并拍照。4、扣押清单及领条,公安机关从赵江处扣押人民币8430元,2012年10月26日付某某将8430元领回。第六宗,1报案材料、被害人惠某某陈述,2012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点多,他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放在白鹿花园豪城小区南门对面,后侧玻璃被砸,一男士棕色帆布挎包被盗,包内装有一些账单,欠条,两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后车玻璃在保险公司更换,没有发票。3、被告人赵江供述,2012年9月10日左右,大约中午12点左右,他开车到了豪城洗浴中心,看见路南有一辆头朝西黑色本田CRV小车,他把车停到那辆车的前面,就用钉锤砸了左后窗的玻璃,拿出包回到他的车上,他把车开到大阳村的转盘附近,把那个棕色包打开一看就几张工地上收料的票,再没有别的东西,他把包就扔到白象方便面厂子路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砸车玻璃,偷挎包的地点。第七宗,1、报案材料、被害人董某某陈述,大约在8月底左右,他将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停放在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北边的一条南北街道上,中门玻璃被砸,车上的手机、卷尺、烟、计算器被盗。3、被告人赵江供述,他和吴某上了世纪大道朝西走,走了四五公里看见路南一所学校门口停了一辆长安之星微型车,他把车停到那辆车后面,吴某下车四处看了一下,用钉锤将微型车的副驾驶位置玻璃砸烂,从里面拿出来一个粉色女士包,里面有一部灰色直板中兴手机,一些票据、大学生用的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砸车玻璃、偷包的地点。5、鉴定意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6、扣押清单及领条、董某某证明一份,公安机关从赵江处扣押手机一部,后董某某委托吕广财将手机领回。7、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指的李斯路就是失主董某某被盗物品的地点,被告人赵江供述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地点,经其带领公安干警前往辨认的地点就是李斯路。第八宗,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吴某甲陈述,2012年8月28日15时30分将一辆黑色福特车放在新区管委会门口,车前门右侧玻璃被砸,咖啡色包内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驾照一本被盗。3、被告人赵江供述,8月底的一天,他拉上吴某开车到新区管委会,发现门口停了辆车,他把车停到一边,吴某砸了路边一辆黑色福特车的的副驾驶位置玻璃,从里面拿出个包,里面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佳能数码照相机和3000元现金、化妆品等。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江指认砸车玻璃、偷包的地点。5、领条,2012年11月28日吴某甲将其诺基亚手机领回。6、鉴定意见,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第九宗,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隋某某、刘某某陈述,隋某某称2012年8月7日16时左右,他的一辆现代瑞纳小轿车左后玻璃被砸,丢失500多元现金,两部诺基亚5230手机;2012年8月7日刘某某发现他的车右后窗被砸烂,包内现金2千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苹果4S手机一部、备用钥匙及车手续被盗。3、被告人赵江供述,8月份左右,他和吴某在铜川新区一个游泳池边的停车场里面砸了两辆车,一辆车里是一部手机和400多元,一辆车是一部手机和700元,手机卖给西安东大街一个收手机男子,共卖了200元。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赵江对作案现场铜川市新区西街游泳池(又叫锦阳游泳池)停车场进行辨认。5、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苹果4S手机因失主刘某某不能提供发票和相关手续,故不能鉴定。第十宗,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雷某某陈述,他将车放在汉德车桥公司北门对面的马路上,车内挎包被盗,内装有现金200余元,一部粉色长虹直板手机,一些化妆品。3、被告人赵江供述,8月20号左右,他和吴某转到马家湾的车城花园看见路边停了辆本田轿车,下了车砸了本田风范轿车右后窗玻璃,拿了个包出来,有一部手机、现金、化妆品等。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赵江在泾渭工业园西金路汉德车桥有限公司门口,指认将一辆陕A7F8**广本风范轿车玻璃砸烂。5、鉴定意见,经鉴定,长虹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6、扣押清单及领条,公安机关从赵江处扣押手机一部,2012年12月6日被害人雷某某将手机领回。综合证据:1、证人魏某甲证言(赵江岳父),证明赵江开的别克小轿车是他给他女儿魏某乙买的,当时给了他女儿6万元。用的是按揭,首付6.1万元多。2、证人魏某乙证言(赵江妻子),证明赵江开的别克小轿车是2012年8月25日左右买的,买车的钱是她父亲魏某甲给的3、车辆信息及收款收据,2012年8月20日魏某乙在西安粤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别克小轿车,价款为117700元。购买车辆的发动机号为121121284。4、收款收据(被砸车辆玻璃的修复票据),陕DG25**李某换玻璃贴膜380元;吴某甲,换玻璃贴膜、工时费910元;董某某中门玻璃60元;韩某换玻璃460元;陕DFQ9**付某某更换玻璃,贴膜2500元;惠某某900元;雷某某陕A798**右前门玻璃440元;白某某保险单后门玻璃1219+400元;隋某某保险处理单300元。5、在逃证明,2012年5月12日铜川市新区公安分局将赵江上网追逃(因伙同他人在铜川市新区多乐酒店门口,砸车玻璃盗窃)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江作案时系成年人。7、咸阳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2009年4月8日赵江因打架被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8、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曾委托三原县物价局对被损坏玻璃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中认为他们没有对相关现场进行勘验,未提取相关物品,故不能对被损玻璃进行公平、客观的价格鉴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作案过程中,其中赵江于2012年9月8日在三原县东四路普洱茶楼门前准备用钉锤砸车玻璃时被人当场抓住,其行为属于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江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江用钉锤砸毁车玻璃实施盗窃,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江曾因打架被劳动教养,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下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钉锤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毁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