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冉隆学与王东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冉隆学;王东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14号原告冉隆学,男,生于1955年10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委托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王东连,女,生于1976年11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大会,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学诉被告王东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隆学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隆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隆学撤回对被告王东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冉隆学负担。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娜 微信公众号“”